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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中法製局重申:海外攜帶電子煙入境最高罰 500 萬,自用少量也違法

2026-06-19 22:43:06 瀏覽:

2026 年 5 月 20 日,臺中市政府法製局長李善植對外說明電子煙入境罰則,再次強調無論是代購、幫親友攜帶還是單純自用,只要從國外攜帶電子煙、加熱菸回臺灣都觸法,最低罰鍰 5 萬元、最高可達 500 萬元,呼籲民眾出國旅遊千萬不要誤觸法網。李善植表示,實務上經常遇到民眾主張「只有一支自己用」「不知道不能帶」,但這些說詞都無法作為免責理由,只要查獲就會依法開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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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菸害防製法》第 15 條與第 26 條規定,電子煙在臺灣屬於全面禁止的類菸品,禁止製造、輸入、販賣、供應、展示、廣告與使用,非法輸入者最高可處 500 萬元罰鍰。即便只是放在行李中自用,只要入境就構成輸入行為,海關查獲後一律移送地方衛生局裁罰。臺中市政府統計,《菸害防製法》修正施行以來,已收到多起民眾遭裁罰後提起訴願的案件,當事人多以不知情、自用、無償代帶為由爭取減免,但全數遭訴願審議委員會駁回。法製局特別提醒,現在各國電子煙法規差異很大,日本、美國、東南亞部分國家開放販售,不代表可以帶回臺灣。出國前最好先查詢相關規定,避免為了一時方便付出慘重代價。如果在國外已經購買,入境時應主動向海關申報並放棄,可減免相關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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